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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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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的工伤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06月20日版次:02
  去年底,四川省中江县白果乡黄桷村村民陈道贵与村干部发生冲突,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因用手机拍照摄像取证,被陈道贵冲倒并殴打后发病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申请工伤,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顾良达与中江县白果乡人民政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决定中止顾良达的工伤认定。(6月19日澎湃新闻)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然而,村干部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骨干力量,其身份定位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职工,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得他们在遭遇工伤时,往往陷入维权的灰色地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多由选举产生,与乡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因此难以直接适用《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绵阳人社局的分析指出,村委会与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之间通常不被视为劳动关系,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同,成为了工伤认定的一大障碍。然而,这种法律上的疏离,并不能完全解释顾良达这类村干部工作中的牺牲与付出。
  家属手中的任职手续、工作委派单、工资发放记录,以及顾良达在办公时间和地点因工作原因遇袭身亡的事实,构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一边是实质性的管理和薪酬关系,一边却是法律关系的不确认,这种断裂,不仅让逝者家属寒心,更让所有在岗的村干部感到不安。
  从法理上看,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关联性和受害的不可避免性。顾良达的行为明显与其职务紧密相关,其遇害的直接诱因正是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尽管村委会与乡政府间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但这不应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绝对理由。法律的精神在于公平正义,更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其身处何种性质的岗位。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逐步推进,如浙江省、南昌市等地的政策创新,开始尝试将一些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这无疑为村干部工伤认定的破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工伤保险条例》虽未直接覆盖村干部,但其背后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保障理念,应当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指导思想。
  未来,针对村干部群体的工伤保障机制,亟需通过立法或政策创新来填补空白。一方面,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村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受到的伤害视为工伤,或者创设类似“乡村公共服务人员伤害保障制度”,确保他们在遭遇不测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财政补贴与个人缴纳相结合,为村干部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村干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前线战士,他们的权益保障不应成为法律的遗忘角落。顾良达的悲剧,应当成为推动制度完善、填补法律空白的催化剂,让正义不再因为法律的滞后而迟到。
(作者:黄思成,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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