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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骗取钱财,妻应否偿还?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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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2006年10月,我丈夫从周某手中骗得2万元,挥霍一空。周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我丈夫索要。一个月前,我丈夫突发脑溢血去世,周某便把矛头对准我,要我代夫偿还。我丈夫骗取周某钱财,我没有参与;所骗取的钱财,我也没有享用。请问:夫骗取钱财,妻应否偿还?
          读者 王倩
王倩读者:
  你丈夫从周某手中诈骗得到2万元,不论你丈夫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在你丈夫与周某之间都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剖析该规定可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共同偿还;反之,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个人债务,当由个人负责偿还。你丈夫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你没有参与诈骗行为,没有享用所骗取的钱财,所骗取得的钱财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2万元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应由你丈夫个人负责偿还。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规定,在你丈夫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债务当用其遗产来偿还。如果你丈夫的遗产尚不足以偿还,对不足部分,你没有义务偿还。当然,如果你自愿偿还,法律也不禁止。      □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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