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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家变更未与员工重签合同,向辞职飞行员索赔210万被驳回
法院首判飞行员无须赔偿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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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三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并提出巨额赔款。日前,成都双流县法院对三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一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去年8月7日,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陈勇支付国航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国航觉得赔偿金太少,于去年12月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国航的诉讼请求。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彭胜律师称,目前关于飞行员辞职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判决飞行员赔偿,因为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袁钲钲 谭勇 李梦 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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