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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新政开启 农业银行股改上路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赵威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押,农民贷款有效抵押物的问题,没有取得突破。

  □本报记者 赵威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新一轮改革的目标已经厘定: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清晰地勾勒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构架,“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全会闭幕后,央行和银监会立即联手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
  国内农村金融专家表示,新一轮以放宽和创新为主题的农村金融新政开始全面实施。
农行股改三步走上路
  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标志着农行股改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
  国务院公告指出,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已基本具备股改条件,要求农行改革要以建立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核心,以服务三农为方向。
  农行副行长潘功胜称,年底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将向农行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约190亿美元),与财政部各持农行50%股份;争取今年年底或稍晚成立股份公司;将在明年下半年之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技术准备工作,未来将考虑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
  从200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农行股改十六字方针至今,已经历经将近两年时间。而选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公布这一方案,显然是将农行股改方案定调在农村金融改革上。
  在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方面,农行更被寄予了更多的期待。自去年起,农行开始在全国8个省市进行服务“三农”试点。根据农行规划,2009年10月1日前农行将在全行范围内全面推开服务“三农”工作。
银监会试点贷款担保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表示,当前农村信贷市场最突出的矛盾仍是农民贷款难、农业难贷款。争议较大的农村贷款抵押物的有效担保问题,新政中没有取得突破。
  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全会期间,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的呼声日益高涨。
  但这一呼声并没有得到中央的首肯。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背景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
  陈锡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10月1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手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从即日起,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意见》强调,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杜晓山认为,贷款担保方式和担保品范围的试点,是在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探索出路。
小额信贷门槛再放宽
  日前,由中国小额信贷促进网络撰写的《2008小额信贷行业评估报告》在北京发布,报告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小额信贷机构整体水平不高,行业面临政策、管理能力和资金来源的限制。
  中国小额信贷促进会秘书长白澄宇介绍,我国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80%的业务都是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而小额信贷主要针对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种无抵押的、灵活的小额信贷服务。
  自1993年我国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以来,小额信贷的发展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没有法人地位,一直饱受没有广阔的资金来源而不能做大的困扰。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杜晓山认为,这意味着农村金融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宽,包括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在内的各类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得到合法化认可。民间贷款机构可能变身为银行的前景,将促进小额贷款业发展。
  农村金融实践者姜柏林认为,“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是三中全会农村金融制度取得突破的最大亮点,此举将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中全会后,外资银行投身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试点项目之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在湖北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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