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持信用社存折到河南省尉氏县蔡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却被对方拒付,无奈之下胡某将蔡庄农信社告上法庭。10月21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尉氏县蔡庄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付原告胡某存款本金42350元及利息。 1998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胡某共在蔡庄农信社下设的瑶台信用站存款4笔,共计42350元,代办员管某均给他出具了存款凭证。2007年2月份,代办员管某病故,胡某持存折到蔡庄农信社处取款,却被蔡庄农信社拒付。蔡庄信用社于2006年12月25日在瑶台村张贴了公告,取消了管某代办员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自担任蔡庄农信社下设瑶台信用站代办员到病故,一直为被告蔡庄农信社吸收存款,给储户出具加盖“公章”和私章的存款凭证。 后来,管某仅有为被告揽储的义务,不具有为原告胡某出具存款凭证的代理权限,但是,管某超越代理权限,仍以被告的名义吸收存款,且给原告出具加盖“公章”和私章的存款凭证,相对人原告并不知道管某已被取消了给原告出具存款凭证的代理权限,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管某仍有为原告出具存款凭证的权限,管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告蔡庄农信社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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