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有捐献器官的权利,但活体器官的受体只限于亲属,或者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马启长和哥哥之间的肾移植并不违背该条例,却不为“司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所允许。 但也有特例,数年前,一名新疆的服刑人员就将骨髓移植给了亲人。 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卓小勤认为,器官捐献最重要的原则是自愿和知情权,而罪犯是个特殊的群体,受监狱方管理和控制,可以说“不具备自主意识”。罪犯捐献器官很难保证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媒体报道,中国大约有4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以5万人的人数递增。这部分人活命的办法除了定期透析就是换肾。而现有的捐献方式无法提供大量肾源。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开一个口子,可能造成服刑人员的器官在权力操控下进行利益交换。因为罪犯在这方面是最弱的弱势群体。 2007年,中国医学会与世界医学会达成一致意见:中国不允许从囚犯身上摘取器官,但他的直系亲属除外。司法部的前述批复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 本案中,马启征向弟弟捐献肾脏不会违背司法部保护罪犯人权的基本原则。马启征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自愿捐献器官的民事权利并未剥夺。而且在双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保证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卓小勤认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拒绝行为实际上是对司法部批复的机械理解。 对于囚犯群体中是否适合开展器官自愿捐献,法学界历来有很大争议。2007年,河南一位囚犯自愿捐献肾脏,也未获批准。卓小勤说,马启长遭遇的情与法的困境应促使立法界尽快就囚犯器官移植这一敏感问题立法,而不是一味回避。 □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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