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秋季开学前突然被告知撤点并校,让恩平市沙湖镇和平小学的师生、家长措手不及,于是村民们以各种方式与政府部门“协商”,最终和平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先由村小组出钱,聘请村里6名有文化的人当老师,重新开办和平小学(见本报今日报道)。 对于“撤点并校”,中央已有指示——今年5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会议上,国务委员刘延东强调,要以规划为先导,特别是对农村“撤点并校”,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或“一哄而起”。而据前不久的《半月谈》报道,过去不注重实际的盲目“撤点并校”恶果已经显现,撤校造成上学难,一些地方的辍学率回潮严重,“普九”成为新难题。 从很多村民强烈要求恢复已被撤掉的学校案例中可知,某些政府部门如真想办好教育,就必须考虑到乡村学生的实际,莫让学生每天赶十几公里路上学;就必须考虑到寄宿制并不适合所有乡村孩子;就必须考虑到孩子集中一校,“大班化”教学是以牺牲教育质量为代价;还必须考虑到教育对于一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任何乡村少了读书文化,也就意味着少了生机。可是,有多少政府部门做如此思考呢?他们所关注的最迫切问题,显然不是这些,“撤点并校”对于某些政府部门来说,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减少教师工资支出等等。 如果打着所谓整合教育资源的大旗进行“撤点并校”,实质违背义务教育法,包括未能实现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未能履行举办者的责任,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未能履行基本教育投入责任。但众所周知,要依法问责十分艰难。于是,撤点并校的冲动几乎不可避免,中央政府所禁止的“一刀切”、“一哄而起”,在地方往往就成为“一刀切”、“一哄而起”。怎样遏制这种冲动,成为现实难题。 “撤点并校”的盲动,本质问题是谁有权来决定学校的设置。此次和平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重新开办和平小学之举,就是村民对学校设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所学校的办学质量如何,家长有评价权;是否继续举办,家长有决定权。换言之,学校的设置决定权最终掌握在家长手中。若此,就不会发生政府要撤校、村民来抗议恢复学校的问题。 我国乡村中小学的设置主导权,其实在政府手中,而政府同时又担负着教育投入责任,这种模式有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政府为减轻教育投入,尽量压缩学校的设置。“撤点并校”的概念一经出笼,迅速在全国蔓延就是印证。资料显示,过去15年内,我国有37万所小学消失。 新华社前不久刊发温总理《百年大计,教师为本》文章,谈及办学体制改革问题。从促进农村教育公平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出发,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界定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与学生家长的不同责任与权益。在学校举办方面,政府的责任是依法保障所举办学校的投入,而学校的设置权,应该交给全体村民(即学生家长),只有这样的办学体制,才能确保政府的决策是为办好教育服务,而不是变为“甩教育包袱”。 义务教育是具有强制性的,对政府来说也是“强制义务”,而要政府履行该义务,村民们完全有权利提出强制要求,而不是被动接受政府的安排。这是遏制“撤点并校”盲目冲动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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