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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污染可治罪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10月22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南农


  南方农村报讯 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就“环境违法成本低”、环保考核、环境公益诉讼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我国现行环保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
增加对负责人员惩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要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处罚。
  三审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明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草案第六十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按日计罚”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对此,草案规定,要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将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环保成官员考核内容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考核的突出位置,加强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考核。
  三审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草案新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审草案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防止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拟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二审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关注。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据此,三审的修订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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