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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04月28日
版次:
02
| 漫谈 |
新闻背景: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4月27日中新网)
@黄齐超:造成城乡赔偿差别巨大的根本原因就是户籍的城乡之别。众所周知,赔偿制度设计的初期,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城乡二元的赔偿机制,这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之间的差距慢慢拉小,消费水平趋同,城乡二元的赔偿机制也渐渐失去了初衷。那么,司法部门就应采取措施,让赔偿制度更科学、更公平。
农业户口的生命比城镇户口的生命廉价,这本身就是不应存在的歧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也越来越对“同命不同价”反感。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公民,受到相同的人身损害,就应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由此可见,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户籍”歧视,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丁慎毅:多年来,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和公共服务取得显著成就,也促进了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而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也没有“同命不同价”相关表述。《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统一采用全体居民标准,则可能会降低城镇居民受害者现有的赔偿额度。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兼顾城镇居民受害者和农村居民受害者的整体情况,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这进一步说明,不管是推动公民平等权,还是保护公民发展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都必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司法是社会规则调整的重要动力,从国家治理制度的大转型,到经济制度的大转型,再到国民待遇的大转型,这是最近数年,我们见到的最多的变革逻辑。首先在司法层面消除城乡差别,也将对其他方面城乡差异的化解起到重要引领作用。
@唐兴华:未来,商业保险也好,社会保险也好,在赔偿政策的调整下,应该有趋于更加完善的机会,以此来降低社会风险对单个家庭的经济冲击,也解决因收入差距带来的各种赔偿金标准的不均衡问题。
司法是社会规则调整的重要动力。此次法规的调整,也会给社会相关规则带来积极影响。司法层面消除了城乡差别,将对其他方面城乡差异的化解起到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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