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因依法讨工伤赔偿金不成并遭厂家刁难“驱逐”,情急之下愤而刺伤两台商致死的农民工刘汉黄日前遭到了死缓的一审判决。与庭审时四度下跪求死并请求被害人家属原谅不同,听完宣判后,刘汉黄情绪异常激动,大声喊道:“我已经两次低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刘汉黄当庭表示,自己杀人是由于公司拒不赔偿造成的,“判得过重,我要上诉”(据11月3日《广州日报》报道)。 对于此案,刘汉黄辩护律师饱含深情,写了一份长达6000多字的辩护词,而本案主审法官已经为此案写好了两个版本的法官后语。这位法官说,该案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创伤。 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弱者的维权、哪怕是再小的维权,也常常要以付出更大代价甚至玉石俱焚为前提。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弱势群体犯下杀人放火等重罪的起因,常常是一些在常人眼里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恰恰是在微不足道的地方,弱者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样,一些似乎不可思议的疯狂暴戾便发生了。 《风雨孙大午》一书中写到,一位农民工辛苦一年拿不到工资,向老板讨要,老板说更大的老板欠他的钱,让这位农民工和他一起去讨。在讨要过程中,小老板把大老板的车钥匙扔给了下属,将车开走,这位农民工也上了车。结果,小老板和开车的人没事,这位农民工倒成了替罪羊,赶上严打,硬是给判了死刑!如此遭遇,不仅让我们对弱者深表同情,而且应对社会制度进行反思。 在今日的社会里,一股相当普遍的恃强凌弱的暴戾之气似乎难以遏制。像刘汉黄案,虽然法律在工伤赔偿案中给了弱者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某些企业主无视法律权威的底气到底在哪里?就在于制度土壤始终没变。而弱势者的铤而走险,恰恰是在积重难返的小恶之上,难求救济渠道,从而积累成了愈演愈烈的大恶。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兄弟抢劫救母、比如为了进监狱后能享受医疗救助而偷盗抢劫……当弱者只能用暴力反抗以求最低限度的权利公正之时,凸显出这个社会制度结构的弊端。而面对体制的不公正之时,弱者往往采取暴力来反抗。对弱者的维权之举,社会正义的极端匮乏仍在于集体的麻木与相关制度的失效。 如何保护弱者?如何维持社会正义?是刘汉黄那句“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给我们提出的思考路径。我们无可否认,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弱者,都可能成为易受伤害者。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循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社会因此也就对这些特别弱者负有特别的保护责任。 因此,要消除对弱者的伤害,不仅在于推动弱者的权利保障制度建设,还需要全面着眼、着手于体制性的变革,比如允许弱者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以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地位;比如应该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全面避免权力、金钱对政治的过度渗透,全面改变“有权者即有势”、“有钱者即有势”的“公民权利的马太效应”,让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经济权力、文化和公民权利彼此有一定的“楚河汉界”,才能形成彼此之间有所畏惧互相尊重的社会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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