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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职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8月29日
版次:
02
| 网议 |
新闻背景:近年来,超龄职工遭遇讨薪难、维权难等事件屡被曝光。因为市场议价低,在用工成本不断增高、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有力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但社会在享受超龄劳动者带来的便宜时,也应保障好其劳动权益。(8月27日《工人日报》)
@张玉胜: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意味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换句话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超龄劳动者”。也正是基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在法律上的空白,导致用人单位对其滥用解除权或变相强迫辞职等就业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理当适应职场现实和回应劳动者诉求。鉴于超龄劳动者的现实存在、职场贡献和维权困境,人们期待通过健全完善法律设计,有效消除这一特殊群体的职场烦忧,让其拥有与其他合法劳动者同样劳动权益保障的获得感。
@余明辉:就目前看,老龄用工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人口红利加速消散背景下的“用工荒”问题;二是由于老龄用工相对市场议价低,尤其是今年疫情企业整体经营困难等情况下,超龄劳动者有利于缓解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压力。遗憾的是,限于目前相关法律等规定,老龄劳动者存在相关权益保障难,很难有效释放老龄用工红利。
新时期、新情况、新矛盾,更需要智慧和勇气。这就提醒我们,要适应当前形势,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尽可能释放老年劳动红利,就要坚持完善立法为先,为高龄人员就业提供劳动保障。
@汪昌莲: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认定难、讨薪难等劳动权益困境,值得多方反思。事实上,超龄劳动者群体,既是一个庞大的体制外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既然超龄劳动者有力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就要让他们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
不能让超龄劳动者,沦为“老年敢死队”。国家和地方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对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如明确“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设置聘用超龄劳动者年龄限制,到龄后退休而不是辞退;等等。此外,按照法律要求,超龄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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