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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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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法律的 家户性及当代价值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2年04月14日版次:02
  建立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的现代法律无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在这一过程中,以个体契约社会为基础的西方法律被大量借鉴。只是在借鉴过程中,人们对传统中国的法律特性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未能加以充分理解,甚至表现出激烈的反传统主义倾向。早在20世纪初期,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细胞组织的“家”以及维护家庭组织延续的血缘伦理、纲常礼教等遭到激烈的批判,一度出现了“毁家”“破家为国”的激进主义,将传统定义为阻碍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桎梏绳索,因而应与之彻底决裂。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十分迅猛。人们以个体为利益单位就业并获得相应的酬劳,以个体为组织单位进入市场化、城市化的浪潮之中。个体化即意味着以个体为基础、以利益为联结纽带的社会组织方式,意味着以个体利益和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设置原则。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引导作用。随着社会的个体化,人们愈来愈意识到,照搬西方法律,过分张扬个人利益和权利也有诸多弊端。经历了上百年激进主义思潮影响的人们,开始重新认识传统中国社会及其相应的法律特性,并试图从中国传统中发现有助于破解由于过度个体化造成治理难题的法律资源。从家户性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法律在当下及未来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许多有益元素可以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
□徐勇 张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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