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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版次:
02
| 漫谈 |
新闻背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10月30日新华社)
@新京:正如法谚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不仅要靠国家政策强力推进,立法执法层面的“有形保障”,更要靠教育文化层面的“无形促进”。
目前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一些形形色色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遭遇家庭暴力、个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斥妇女应有权益等。这些问题固然由多种因素造成,若究其实质,背后都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落后观念在作祟。
改变这些落后观念,就需要在人的头脑中搞建设。日常的法治宣传、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必不可少,而制度化、体系化的学习教育,更能在更大范围起到春风化雨、浸润人心的作用。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将得到长期宣教,从而达到以文化人的教育成果。
@郭林茂: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蒋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消除生育歧视、性别歧视,需要建设更多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已婚已育员工履行家庭义务提供方便,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负等办法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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