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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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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无权剥夺“出嫁女”收益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3年03月18日版次:02
  马女士从小一直生活在村里,并一直享有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收益。婚后,马女士没有从祖籍处搬出来,也没有把户籍迁到夫家,亦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2010年,村集体以“出嫁女”空挂户为由停发了马女士的居民福利。马女士一纸诉状将村集体告上法庭,要求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马女士及子女主张的诉讼请求。(3月13日澎湃新闻)
  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为了节省征地成本或减少集体收益的分配支出,以当地的习俗或者“村规民约”为名,以妇女已出嫁为由,硬生生地剥夺了出嫁女原本应该享受的权益。如:收回了她们承包的土地;不让她们参与娘家分房;扣除她们的土地补偿款;不给她们集体收益分配等等。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出嫁女只得忍气吞声。而马女士这位出嫁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其他地方的出嫁女做了一个很好示范,可以让更多的出嫁女通过法律出来维权。
  司法实践中关于“出嫁女”村民资格和待遇的纠纷时有发生。本起官司虽然最后判村委会输了,这可能让村委会和上一级有关部门脸上有点挂不住,但这绝对不是一件坏事。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可以让更多的地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依法行事。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结婚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出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其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因素。
  出嫁女告村委会,虽然是社会各界都不希望发生的,但这一案件可以促使妇女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官司是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的具体体现。这一“出嫁女”的诉求合理、合情、合法。
  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出嫁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侵害妇女权益的,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使本案促使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各项决议、决定时,更加谨慎,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外嫁女”的权益,避免使自己陷入难堪的境地。本案提醒全国各级政府要保护好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各地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让出嫁女“有尊严地生活”。
(作者胡建兵,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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